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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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9號原告 李瑛峻 被告 林湯駿 即 林吾勱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