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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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啟木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淑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三江德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映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