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79號聲請人 林振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唐譔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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