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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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張添益 被告 劉旭昌
侑廣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