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4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被 告 胡漢若
呂漢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