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原告因被告刑事傷害案件(98年度易字第17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