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僑易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