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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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 告 陳泓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