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4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林祐廷
訴訟代理人 林裕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貳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檢附原告八月二十
七日陳報狀及錄音譯文影本,被告應於文到三日內補陳對譯文之
意見。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