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17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扣案之吸食器壹組」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之安非他命注射針筒伍支」。
理由
一、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108年度簡字第2178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扣案之吸食器壹組」之記載係「扣案之安非他命注射針筒伍支」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