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芯(外文別名:LIEUCAMSAM)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錦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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