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至遲應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提起上訴,惟因另案在監執行之被告乃遲至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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