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壹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無著回函影本、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乙紙、追保函及送達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二件等卷證,認被告確已逃匿屬實,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