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歐蘇翠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8,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孟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清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歐蘇翠栁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8,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2,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