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緝字第27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鈞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鈞寗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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