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53號

原告 王輝漢

被告 李永盛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蔡宜靜

法官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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