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有得以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執聲字第1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一五二號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一五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確定。詎甲○○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三0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確定。因認受刑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開始,數日後即另犯竊盜罪,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故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09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