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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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肆點柒陸壹柒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0000000000000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送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前揭扣案物,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6年度毒偵字第4274號),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顆粒6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4.8201克,取樣
0.0584克鑑析用罄,餘4.7617克),有該中心民國96年12月
6日安鑑字第0960001892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
是聲請人據此就前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