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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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5號上訴人吉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間返還占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7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3,200元(即36.72平方公尺×60,000元=2,2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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