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38號
原   告  林哲煒 即旭昇工業社
被   告 紋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莉蓉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0日上午9時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陳報本件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向紋采有限公司扣除之金
額及各該項目之理由為何?例如何以須支付運輸吊車4趟費用?
係指何時之運輸吊車費用?包裝損失為何?又逾期賠償金額係
114825或14282或11428元?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請詳列計算
式。又被告所提之書狀繕本請逕寄原告,原告如有其他意見書狀
,繕本亦請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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