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調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 司鳳 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旺陳志銘陳志全 間塗銷分割繼承登
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志旺因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並
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且未拋棄繼承,恐繼承遺產為聲請人追
索,乃將該繼承遺產無償或有償登記與相對人陳志銘、陳志
全,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應予撤銷後塗銷移轉登記,為此
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分割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
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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