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6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寶玲陳勇丞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5,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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