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再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黃文潭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