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2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月鳳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2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920元【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號4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課稅現值
及其占用之土地不當得利等敗訴部分,其價值總計為496,920元
(計算式: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22,200元+274,720=496,920元
),至於上訴人請求給付系爭建物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上訴人就請求返還系爭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496,9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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