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18日裁定羈押,並予執行。茲經本院再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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