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