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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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21號原告 黃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