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德 和相對人即債權人 朱妘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查本件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全字第2號裁定終結,是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