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46,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