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陳來春 (即 陳正國 之繼承人)
       陳來美 (即陳正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正國積欠信用
貸款債務新臺幣462,389元及利息,請求繼承人即被告連帶
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依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正國簽訂之
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
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法律有屬管轄之特別約定者,從其規定」,又本件非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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