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81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邱學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金:新台幣313,329元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年利率110年9月7日起至110年3月6日止2.670﹪111年3月7日起至111年9月6日止左列利率之2.670﹪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4.727﹪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4.72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