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09號原告 黃珮慈 訴訟代理人彭首席律師
李文傑 律師被告 曹廼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9時0分辯論期日前,就附件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於本院,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並於書狀首頁表明已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之意旨。
理由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而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參照。
查,本件定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9時0分行言詞辯論,為期訴訟程序能集中調查及審理,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家事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件:(即關於本件財產請求部分【兼含合併審理之本院101年
度婚字第129號附帶請求及損害賠償部分】,兩造負舉證責任應提出之證據)
一、請據實陳報本人於計算剩餘財產基準日「民國101年5月7日」往前5年度歷年之「實際」收入之具體數額暨證明文件(本項應提出具體文件釋明,若有勞保,請提出勞保明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水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等)暨各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財產歸戶清冊(後者請自行向最近國稅局辦理後提出)。
二、補正本人負有扶養義務之各親屬,其親屬關係系統表,並提出該各親屬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務及信用情形:請釋明並舉出證據(應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資料,請自行向該單位辦理後提出)。
四、本人及配偶學歷、經歷情形(如有證書,請提供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本人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並應標明相關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資料(例如登記謄本、買賣契約影本)。
七、本人之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客戶信用交易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保管帳戶餘額表(以上各資料請自行持本裁定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後,向本院提出,若需特定年度,請比照上一所示之年度)。
八、上一至七各文件,請依序統一以A4規格文件提出,並裝訂於左側。
九、若本裁定記載本人之住所有更易情形,請另以陳報狀陳報新址或正確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