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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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 李文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元 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5,000元,應繳裁判費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