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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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3號上訴人即TUNGHIENTRAN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之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3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二、復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一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同法第236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依上開規定併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上訴理由」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
三、上列所示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生有本件上訴程式之欠缺,依法即應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