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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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4號原告 楊李秀鳳 被告 楊茹婷
楊仁堯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蕭昭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暨其上同地段00000-000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30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500元面積119平方公尺1/5=1,035,300元;房屋部分之全部課稅現值為203,000元,兩者合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35,300元+203,000元=1,23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