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58號原告 彭吳淑琴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凱韻 律師被告 王伶甄 被告 吳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2,8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提起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46【平方公尺】X23700【元/平方公尺】X1/6【應有部分】=971700元。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53【平方公尺】X23700【元/平方公尺】=0000000元。
三、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建物課稅現值:425000元。合計:971700+0000000+425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