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告 王連珠 被告 吳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提起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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