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所為之本票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本票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金門縣金沙鎮陽宅村11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門縣金沙鎮光前里2鄰陽宅11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家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凡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