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2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一代理人丙○○被告甲○○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顏淑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顏淑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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