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094、1510號),茲查被告現罹有雙目全盲、慢性腎衰竭、糖尿病、糖尿病併左下肢截肢、神經性膀胱併長期導尿管置放、高血壓、貧血、糖尿病視神經病變、腎功能不全快達到尿毒程度等疾病,且曾於民國94年4月14日、94年10月30日因泌尿道感染住院,若由花蓮到宜蘭的路程會擔心感染(尿管泌尿道感染)腎衰竭惡化,而有危及生命的可能,不宜長程舟車勞累等事實,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件、被告相片4張、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95年6月27日(95)慈醫文字第001633號函附之病情說明書1件在卷可稽,顯然被告目前已因前揭疾病不能出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淑珍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