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號、95年度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分別刊登於民國95年3月17日、95年3月30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均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號、95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95年9月18日(期間末日原為95年9月17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8日代之)、95年10月2日(期間末日原為95年9月30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月2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桂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5年2月23日│9,000元│NC0000000│││││有限公司基隆分行│││││││││││││├──┼───────┼────────┼──────┼─────┼──────┼──┤│002│陳桂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5年3月25日│36,800元│NC0000000│││││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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