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7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李永華 (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住臺北市○○區○○街一段一六五巷七弄十號四樓,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爵公司)截至民國101年9月2日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新臺幣(下同)4,674萬6,505元,並經臺北市政府於99年3月23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759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相對人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且原任董事長及董事均已經確定判決認定與相對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相對人之董監事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註記撤銷董監事登記,是本件相對人已無董事可為清算人,為欠稅清理必要,爰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亞爵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99年3月23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70759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相對人亞爵公司章程亦未對選定清算人為特別規定,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附卷足證,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亞爵公司經廢止後即應進行清算程序。又本院未受理相對人亞爵公司之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是相對人股東會未另選任清算人,而相對人公司章程亦無訂定清算人,復無公司法規定之清算人,原應以董事為清算人;然相對人亞爵公司之法人股東詠驊通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驊公司)指派擔任相對人董事長之李永華,以及法人股東名悅集團有限公司、WinningViewGroupLimited分別指派代表人當選之董事 唐心如唐雅君 ,暨相對人其餘董事 鄭余畿張瑞宗 ,均已前後辭任相對人董事之職務,並經確定判決認定與相對人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相對人之董監事亦已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註記撤銷董監事登記等情,此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98年9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9831686400號函、98年
10月1日府產業商字第09833847000號函、99年6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09932286100號函、100年12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10035766900號函,以及各該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定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考,故相對人亞爵公司亦無董事可為清算人。再者,相對人亞爵公司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4,674萬6,505元之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洵屬有據。
(二)觀諸相對人亞爵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登記案等資料,原任董事長李永華個人持有股數15萬股,佔相對人公司總股數3,300萬股之4.5%,且其所代表之法人股東詠驊公司持有相對人公司之股數更達1,335萬股,佔相對人公司總股數3,300萬股之40.45%,又李永華原任相對人公司之董事長,自較一般人更知悉相對人公司之營業、財產與財務狀況,因此,為便於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且避免選任非相對人公司人員擔任清算人衍生較多清算費用之虞,茲選派相對人原任董事長李永華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郭人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