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278號聲請人 黃心愉
陳素英 黃詠翰 黃麗玉 林佳瑩 吳美喬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相對人華信國際開發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尚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各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122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聲請人│├──┼───────────┼───────────┼───────────┼───────────┼─────────┼───┤│001│94年12月30日│500,000元│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0日│001869│黃心愉│├──┼───────────┼───────────┼───────────┼───────────┼─────────┼───┤│002│96年4月30日│1,000,000元│98年4月30日│98年4月30日│A002019│黃心愉│├──┼───────────┼───────────┼───────────┼───────────┼─────────┼───┤│003│96年5月24日│1,000,000元│98年5月24日│98年5月24日│A002021│陳素英│├──┼───────────┼───────────┼───────────┼───────────┼─────────┼───┤│004│95年1月6日│1,000,000元│97年1月6日│97年1月6日│001290│陳素英│├──┼───────────┼───────────┼───────────┼───────────┼─────────┼───┤│005│95年1月9日│500,000元│97年1月9日│97年1月9日│001361│黃詠翰│├──┼───────────┼───────────┼───────────┼───────────┼─────────┼───┤│006│96年6月8日│600,000元│98年6月8日│98年6月8日│A002024│黃麗玉│├──┼───────────┼───────────┼───────────┼───────────┼─────────┼───┤│007│96年4月25日│500,000元│98年4月25日│98年4月25日│A002017│林佳瑩│├──┼───────────┼───────────┼───────────┼───────────┼─────────┼───┤│008│96年7月10日│300,000元│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A002028│吳美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