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兼上列3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甲○○男38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縣太現在台灣台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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