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金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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