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進福(已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進福因懷疑 吳錦良 與其同居女友 周美金 (所涉殺人罪嫌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染,乃佯稱欲與周美金同至吳錦良住處釐清2人關係,並預藏水果刀1把,於民國84年10月18日上午8時許,以機車後載周美金,自臺南縣佳里鎮寶里旅社出發,至吳錦良位於臺縣將軍鄉○○村00○0號住處,周美金先進入該處吳錦良二樓房間,欲向在床上看電視之吳錦良澄清二人關係時,蔡進福立萌傷害犯意,自後毆打周美金,並持預藏之水果刀砍傷周美金左手背1處(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吳錦良見狀上前勸阻,蔡進福竟基於殺人犯意,持銳利之水果刀揮砍吳錦良前額部1刀,並猛刺吳錦良左背部一刀,致吳錦良受有前額部刀傷1處、左背部銳器刺創合併左側血胸及氣胸,先逃至屋外不支倒地,為聞聲而至之胞兄 吳進炎 發覺送醫急救不治而死亡。因認被告蔡進福係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2年4月20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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