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甲○○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起訴被告丙○○、丁○○、己○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將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