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乙○○並非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即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案件)中,經起訴書或本院刑事判決所載之犯罪被害人,亦難認其因本件犯罪而受有損害,揆諸首揭規定,其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涂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