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
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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