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郭萬祥 相對人 陳金鶯
沈立偉 沈欣蓉 沈孟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沈光男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0,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0月30日起至121年10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沈光男於①101年12月3日②101年12月3日③103年9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8,000,000元②1,000,000元③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12月3日②106年12月3日③110年9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沈光男自①104年6月3日②105年1月29日③104年9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537,67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沈光男於103年11月4日死亡,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繼承,並於103年12月16日日完成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家事法庭函、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融資契約解約查詢、帳戶基本資料、全部資料查詢等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利率資料等影本各3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717│建│129.83│全部││001├───┴────┴────┴──┴─┴────┴────┤││重測前: 王公 廟段104-3地號│││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 沈孟蓁公 同共有1分之1│├──┼───┬────┬────┬──┬─┬────┬────┤││臺南市○○○區○○○段│718│建│57.56│全部││002├───┴────┴────┴──┴─┴────┴────┤││重測前:王公廟段104-31地號│││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公同共有1分之1│├──┼───┬────┬────┬──┬─┬────┬────┤││臺南市○○○區○○○段│719│建│10.65│全部││003├───┴────┴────┴──┴─┴────┴────┤││重測前:王公廟段104地號│││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公同共有1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001│29│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3層樓房│51│10│10│51│31│平│全部│││8│ 王公里 民治路│營區東興│鋼筋混凝│.3│8.│8.│.4│8.│方│││││6號│段717、7│土造│1│10│10│2│93│公││││││18、719│││││││尺││││││地號│││││││││├──┴─┴──────┴────┴────┴─┴─┴─┴─┴─┴─┴───┤│重測前:王公廟段1402建號││所有權人:陳金鶯、沈立偉、沈欣蓉、沈孟蓁公同共有1分之1│└─────────────────────────────────────┘